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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06年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06-7-11 15:05:19  
 
      4、完善就业服务。一是加大对农民转移培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只要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简从快为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能够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二是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尽快建立劳务供需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服务功能,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归口管理,促使其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加强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的沟通合作,实行对口劳务输出。三是减轻农民工负担,简化进城务工手续,杜绝乱收费,多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服务。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不合理的限制。尽快建立健全我省农民工在全国主要务工地区和大城市的维权服务机构,对农民工请求兑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提供援助。
      5、加强规范管理。各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文件规定,加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制定和完善一整套实施细则。一是继续做好“五公开”、“五有”、“五种制度”。二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分管阳光工程领导作为项目行政领导第一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投标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财政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培训直补农民资金加强审核和监管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其责任。三是严格执行管培分离制度,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不能承担阳光工程的培训转移计划任务,转移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培训机构承担,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四是要不定期开展抽查。对不具备转移培训条件转包或分包培训计划、企业和农民不满意等不合格培训机构要通报批评。要发展认定一批服务意识强、培训条件好、有订单和稳定就业渠道的办学实体。各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工作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做到阳光操作,更好地完成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今年,省政府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为为民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各地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市县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劳务经济发展作出总体部署,配套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切实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转变观念,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年,省委组织部将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入农村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农民工这个庞大的群体中不断发展壮大。为农民参加培训外出务工不断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经费补助。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3850万元。国家和省级“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与各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捆绑使用,采取“代金券”一券通的形式直补参训农民,根据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时间的长短,实行分类补助。培训15天-30天,每人补助100元;培训31天-60天,每人补助200元;培训60天以上,每人补助300元。充分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04]28号)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培训“第一堂课”现场给每个报名参加培训的农民发放财政补贴部分的培训“代金券”,培训结束后,农民在“代金券”背面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将“代金券”交给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汇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台账》并递交资金申请,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验证拨付补助资金。超额完成培训计划部分,及时逐级上报省阳光办和财政厅,在下批计划中予以调整安排,实行滚动管理。“代金券”由各县市财政和阳光办共同监制、发放。省财政厅于今年6月和11月左右,分两期下拔阳光工程财政转移支付培训补助资金,在财政培训补助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培训机构应采取以“代金券”形式减免农民培训费,让农民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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